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某一部刑诉〔2020〕Z4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DS9228号小型轿车沿芍陂路进入寿县城投大厦时与保安发生争执,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王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王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血液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滨滨
检察官助理:蔡家利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贰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