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富锦市西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锦市西安镇。法定代表人:宋致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男,黑龙江昕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富锦市。
申请人富锦市西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宋某某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申请人富锦市西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在富锦市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富锦市西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富锦市西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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