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某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某市中央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鲁智臣,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光,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富某营业部,住所地黑龙江省富某市龙江花园小区。
负责人于洪斌,男,该营业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生明文,男,黑龙江昕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某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富某营业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某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暂时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该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某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65元,减半收取252.83元,由原告富某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玉祥
书记员: 白国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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