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富锦市文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锦市盛和新城物业管理楼。
法定代表人:徐成龙,男,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医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国,黑龙江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贺建超,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锦城春天物业负责人,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上诉人富锦市文某物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贺建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锦市文某物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姜广武
审判员 王春霞
审判员 彭景丰
书记员: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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