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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锦市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葛某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富锦市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英伟(黑龙江理智律师事务所)
葛某
陈志芳(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
刘福轩(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

原告富锦市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421410-4,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西平路中段(幸福社区19组)。
法定代表人刘成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英伟,黑龙江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
委托代理人陈志芳,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福轩,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锦市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12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锦市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46元,减半收取29,273元,由原告富锦市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锦市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46元,减半收取29,273元,由原告富锦市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卜洪元
审判员:张继
审判员:张贤友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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