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裕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强波,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玉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裕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玉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裕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裕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裕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3.00元,减半收取201.50元,由原告富裕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屈文祥 审 判 员 夏保贵 代理审判员 田永光
书记员:闫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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