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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益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光明优幼营养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富裕益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富裕县。法定代表人秦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柏涛,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光明优幼营养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法定代表人梁永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柏立国,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裕益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光明优幼营养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裕益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多收原告3,436.00元退给原告富裕益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富裕益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金民
审判员  赵丽君
审判员  李少堂

书记员:霍慧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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