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某某富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某某。
法定代表人:罗金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立国,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身份证号不详,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富某某。
原告富某某富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富某某富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富某某富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丽
书记员:马瑀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