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某某富裕镇繁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富某某富裕镇四社区。法定代表人:李春峰,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成文,身份证号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黑龙江省富某某富裕镇三社区。被告:李某某,身份证号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伦河镇沿伦村16组1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峰,身份证号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富某某富裕镇五社区三委2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丽红,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某某富裕镇繁荣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某某富裕镇繁荣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某某富裕镇繁荣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某某富裕镇繁荣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富某某富裕镇繁荣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长 屈文祥
审判员 田永光
审判员 张 红
书记员:李积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