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某某塔哈镇肖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富某某。
法定代表人代华,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霍正清,系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
第三人张胜彬,住黑龙江省富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世英,系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某某塔哈镇肖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某及第三人张胜彬养殖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某某塔哈镇肖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冯乃鑫
书记员: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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