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富某某友某达斡尔族满族柯尔克孜族乡人民政府,地址富某某富裕镇。
法定代表人:刘志华,职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立国,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海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某某友某乡。
申请人富某某友某达斡尔族满族柯尔克孜族乡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富某某友某达斡尔族满族柯尔克孜族乡人民政府称,2014-2018年,被申请人黄海廷承包申请人的旱田18亩,五年承包费为6,480.00元,截至目前被申请人黄海廷尚欠4,920.00元承包费未给付。现要求被申请人黄海廷给付申请人富某某友某达斡尔族满族柯尔克孜族乡人民政府二年土地承包费,合计4,9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黄海廷应当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富某某友某达斡尔族满族柯尔克孜族乡人民政府土地承包费,合计4,920.00元。
申请费17.00元,由被申请人黄海廷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金程
书记员: 陈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