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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某、王某、张某某、赵某雁、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富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xxxx,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某某中心南路鑫鑫嘉园三期。
法定代表人:池忠波,该单位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柏立国,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某某农垦社区。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柯尔克孜族,街道办职工,住黑龙江省富某某农垦社区。
被告:赵某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富某某农垦社区。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辅警,住黑龙江省富某某农垦社区。

原告富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某某、王某、张某某、赵某雁、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多收原告4,250.00元退给原告富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减半收取计25.00元,财产保全费1,270.00元,由原告富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陈聪

书记员: 赵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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