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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某某克孜勒希力克乡诚信滴灌带厂与王某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富某某克孜勒希力克乡诚信滴灌带厂。住所地,新疆富某某。
经营者:李世鹏,男,1986年1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家山,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东东,男,系富某某克孜勒希力克乡诚信滴灌带厂职工。
被告:王某才,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富某某。

原告富某某克孜勒希力克乡诚信滴灌带厂与被告王某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家山、余东东、被告王某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某某克孜勒希力克乡诚信滴灌带厂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以及损失1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春季,原、被告之间签订《滴灌带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生产合格的滴灌带后,出租给被告,用于农田灌溉,被告按照0.09元/米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待被告种植的农作物秋收后,被告将使用后的滴灌带交与原告,由原告收回。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长度125000米的滴灌带,租金为11250元,被告支付租赁费5000元,尚欠6250元租金,被告承诺2016年11月付清。事后,被告因125000米滴灌带不能满足自己的实际需要,再次从原告处提出125000米的滴灌带,租赁费1125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000元,尚欠5250元未支付。被告两次共计拖欠滴灌带租赁费11500元。农作物秋收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滴灌带租赁费11500元,且违反合同约定将使用后的125000米滴灌带卖给他人,给原告造成损失5000元。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以及损失费合计16500元。原告向被告索要以上款项未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并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6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滴灌带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生产的滴灌带,按照0.09元/米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租赁费,滴灌带的质量标准为《GB/1981.2-2005一次性滴灌带》,产品质量异议期限为农作物浇完头遍水为限,即一个农业生产周期,在一个农业生产周期内如出现滴灌带老化、不滴水现象,原告无偿为被告更换,逾期视为产品质量合格,每卷滴灌带长2500米,长度的误差为正负2%,被告种植的农作物在秋收后,应当将其使用过的废旧滴灌带交付原告,如出现违约,违约方将按照总价款的20%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50卷滴灌带,2500米/卷,被告当日支付租赁费5000元,尚欠租赁费6250元,被告承诺于2016年11月底付清。
另查明,2016年5月14日,被告王某才因第一次租赁的滴灌带不能满足其农业种植需要,再次向原告租赁50卷滴灌带,2500米/卷,当时支付租赁费6000元,欠5250元租赁费未付。被告先后两次租赁原告100卷滴灌带,总长度250000米,租赁费总计22500元(0.09元/米2500米/卷×100卷),扣除被告已支付的租赁费11000元,累计拖欠租赁费11500元未支付。2016年,被告秋收后,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其使用的125000米废旧滴灌带卖给其他人,根据合同约定,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为2250元(0.09元/米×125000米×20%)。原告提供的富某某质量与计量检测所为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能够证明其生产的滴灌带质量合格,被告王某才在滴灌带质量异议期限内未提出质量异议。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滴灌带租赁合同,并分别约定了滴灌带的质量标准为、产品质量异议期限、租赁费支付标准、违约责任等,该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租赁原告滴灌带,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对应的租赁费。被告王某才秋收后,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其使用的125000米废旧滴灌带卖给其他人,属于违约,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某才在滴灌带质量异议期限内未提出质量异议,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某某克孜勒希力克乡诚信滴灌带厂滴灌带租赁费11500元,违约金2250元,合计13750元;
二、驳回原告富某某克孜勒希力克乡诚信滴灌带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即1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富某某克孜勒希力克乡诚信滴灌带厂负担18元,被告王某才负担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甲华

书记员:李京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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