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某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住所地:黄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路76号-2-B11室。
负责人:张文杰,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磊、李雪梅,均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代理。
被告:郭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武穴市明心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刊江大道188号二楼西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郭志强。
被告:湖北明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刊江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某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诉被告郭志强、被告夏某某、被告武穴市明心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北明佳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某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志强、被告夏某某、被告武穴市明心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北明佳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某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某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志强、被告夏某某、被告武穴市明心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北明佳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南火云
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
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
书记员: 熊欣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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