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来(上海)压铸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尼斯·约安尼季斯(IoannisIoannidi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彬彬,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晗,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富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徐红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滨,北京宇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市圣威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大碶育王山路XXX号XXX幢XXX号;2幢1号。
法定代表人:陆志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振,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武安,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来(上海)压铸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富通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市圣威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胡梅芳
书记员:张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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