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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来(上海)压铸机有限公司与山东富通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富来(上海)压铸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尼斯·约安尼季斯(IoannisIoannidi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彬彬,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晗,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富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徐红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滨,北京宇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市圣威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大碶育王山路XXX号XXX幢XXX号;2幢1号。
  法定代表人:陆志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振,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武安,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来(上海)压铸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富通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市圣威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胡梅芳

书记员:张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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