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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某某与诸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富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唐海英,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富某某诉被告诸某共有纠纷一案,原告富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富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姜  南

书记员:王  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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