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拉尔基区海坤通信网络维修服务中心,地址富拉尔基区。
法定代表人韩福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文涛,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富拉尔基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宇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作平,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华民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拉尔基区海坤通信网络维修服务中心与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富拉尔基支公司、张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富拉尔基区海坤通信网络维修服务中心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拉尔基区海坤通信网络维修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拉尔基区海坤通信网络维修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富拉尔基区海坤通信网络维修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于红兴 人民陪审员 马静秋 人民陪审员 张晓萍
书记员:徐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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