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拉尔基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儿童公园。
法定代表人李建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宏胜,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拉尔基区润发礼品文具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重二中门前门市房4号。
被告刘永玲,45岁,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拉尔基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与被告富拉尔基区润发礼品文具店、被告刘永玲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富拉尔基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拉尔基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富拉尔基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佟丰
书记员: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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