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拉尔基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儿童公园。
法定代表人李建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宏胜,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拉尔基区小国砂锅麻辣烫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重二中门前6号.
实际经营者:刘翠桃。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拉尔基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诉被告富拉尔基区小国砂锅麻辣烫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拉尔基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拉尔基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0元,减半收取118.75元,由原告富拉尔基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
书记员: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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