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拉尔基北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鹤光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时艳萍,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栗亮,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职务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巍,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方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水师营满族镇工业园区南50米。
法定代表人:刘传发,职务:董事长。
原告富拉尔基北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方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拉尔基北亚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栗亮、被告齐齐哈尔市方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传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运费53743.40元;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89.8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雇佣原告公司车辆为其拉运水泥、矿粉等材料物资,截止2017年5月22日,被告累计拖欠运费53743.40元,双方约定结算后立即给付,但被告违约未给付,原告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运费。
被告辩称,原告做运输是永久建材公司找的。我公司与永久建材公司合作关系,我公司向永久建材公司出售砂石、建材,永久建材公司向我公司出售水泥、矿粉,相互之间顶账,最后结算后确定是由我公司或者永久建材公司来付给原告运费。现在的情况是永久建材公司欠我公司货款,所以运费应该由永久建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查,被告为原告运输水泥、矿粉等物资。2017年5月22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运费53743.4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运费并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被告应当支付货款。原告主张的事实,有被告盖章的欠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抗辩称,货款应当由第三方支付,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未得到原告方的认可,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货款53743.4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逾期违约金1289.85元,因双方并无合同约定违约金给付的标准和数额,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齐哈尔市方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富拉尔基北亚运输有限公司货款53743.4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负担16元,由被告负担5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光
书记员: 常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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