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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镨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富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HEATHERCAMPBELLFOSTER,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镨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程晓柳,执行董事。
  原告富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公司)与被告上海镨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镨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
  富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签订的合同自2017年12月1日解除;2.判令镨汛公司支付结算款962,556.35元(自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3.判令镨汛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90,128元;4.判令镨汛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12月10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计算标准)。事实与理由:富某公司与镨汛公司之间与2013年12月签订《专柜经营合同》后开始合作业务。双方最近一次签订的《专柜经营合同》的期限是2016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7日。根据双方签订的结算条款,采取保底收益加扣率方法,但镨汛公司自2016年9月至12月,未根据富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后富某公司多次催讨,镨汛公司均以第三方拖欠费用为由拒绝付款。2017年11月,富某公司向镨汛公司发函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保证金及赔偿损失。现富某公司为保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镨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富某公司的注册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XXX号XXX大厦XXX室,按诉争合同约定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现双方签订《专柜经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果协商不成时,可提交原告住所地法院处理”,属约定管辖。同时,诉争合同中首部富某公司披露的地址为上海市XXX路XXX号XXX广场XXX座XXX楼。由于富某公司已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且诉争合同中记载的住所地为“上海市XXX路XXX号XXX广场XXX座XXX楼”属本院辖区。鉴于诉争协议已明约定管辖,也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镨汛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上海镨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  湧

书记员:袁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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