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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与平湖市当湖街道湘创意图文设计工作室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XXX号XXX层XXX单元。
  法定代表人:内藤昌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灵,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沛,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湖市当湖街道湘创意图文设计工作室,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
  经营者:王南星。
  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当湖街道湘创意图文设计工作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徐劲草

书记员: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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