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玉流桥足部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潍坊路328、330号二楼201、202、203、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5、216、217室。
法定代表人:巩喜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赛华,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冰洁,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玉流桥足部保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菊芬
书记员:倪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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