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某某
寇某某
郑远学
杨忠(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寇某某。
原告寇某某。
原告郑远学。
委托代理人杨忠,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寇某某、寇某某、郑远学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寇某某、寇某某、郑远学起诉被告王某某,应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现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故不符合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寇某某、寇某某、郑远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退还原告寇某某、寇某某、郑远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寇某某、寇某某、郑远学起诉被告王某某,应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现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故不符合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寇某某、寇某某、郑远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退还原告寇某某、寇某某、郑远学。
审判长:李国辉
书记员:毕勇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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