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寇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巨峰,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化新钟某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区车站街29号。
法定代表人:郭进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皓瑾,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寇某某与宣化新钟某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寇某某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寇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寇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李飞
书记员: 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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