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某某
寇海涛(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宗应斌(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
陈良才(湖北钟祥安陆府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寇某某。
委托代理人寇海涛,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宗应斌,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良才,钟祥市安陆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寇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3)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寇海涛,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宗应斌、陈良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3)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退还上诉人寇某某。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3)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退还上诉人寇某某。
审判长:王小云
审判员:马晶晶
审判员:熊蓓
书记员:马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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