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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某某与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寇某某。
委托代理人寇海涛,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宗应斌,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良才,钟祥市安陆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3)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退还上诉人寇某某。

审 判 长  王小云 代理审判员  马晶晶 代理审判员  熊 蓓

书记员:马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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