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海,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占海,怀来县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龙,与被告系父子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原告寇某某与被告许某某、许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寇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海、被告许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占海、被告许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寇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二、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从2017年6月15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的利息(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6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5日许某某、许朋因生意周转困难,共同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于当日共同出具借条。借条写明上述借款于2017年12月31日还清,利息为每月5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许某某辩称,当时我与许朋合伙做生意,当时双方约定我负责出人,许朋负责出资、管账管钱。原告当时把钱直接打到了许朋的账户上,许朋是实际借款人,应当由许朋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许朋辩称,我和许某某共同投资,挣了钱平均分配,没有说我出钱他出力。我和原告不认识,钱是许某某借的,不是我借的,做买卖我已经投资50万,这50万借款相当于许某某投资,与我无关。这50万应由许某某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合伙做买卖,于2017年6月15日共同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5000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二被告是合伙关系,借款用于合伙投资,二被告对合伙约定不明,应各承担二分之一还款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某某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15日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许朋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15日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诉讼费4725元,二被告各承担23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霞
书记员: 成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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