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某某
王全成(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葛某某
张某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贾鹏(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秦伟
原告寇某某,个体。
委托代理人王全成,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某,现羁押于张某县看守所。
被告张某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县张某镇兴华西路南北两侧,注册号:130722000005118。
法定代表人叶立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鹏,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某与被告葛某某、张某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彪
审判员:王月琴
审判员:王翠玲
书记员:赵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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