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密山市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庭,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黎明,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市前街。
委托代理人刘峰,现住牡丹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现住吉林省。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望奎县人民法院(2014)望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望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孟庆波 代理审判员 邹士平 代理审判员 张晓弘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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