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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市阳某液购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密山市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张黎明(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高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密山市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庭同,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黎明,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现住吉林省。
原审被告高某某,现住密山市。
上诉人密山市阳业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望奎县人民法院(2015)望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密山市阳业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黎明,被上诉人张某某、一审被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从事为水稻加工企业买粮、卖粮事宜。
高某某是密山市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某公司)的业务员,代表密山市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从事买卖粮食业务。
2014年4月23日,张某某与高某某签订了买卖水稻协议,约定密山市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将存放于望奎县粮库的水稻约2400吨卖给张某某,每吨2800.00元,先付款后提货,货位望奎粮库4号、6号仓。
同年5月10日交清货物。
协议签订之后,张某某分批向密山市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账户汇款420万元,高某某给付张某某水稻1502.76吨。
2014年5月8日,跟随高某某在望奎粮库发货的陈海涛告诉张某某不要再汇款,张某某电话询问高某某,高某某告诉张某某等消息,先不要汇款。
同日,张某某与陈海涛结算,张某某将未付的水稻价款7,728.00元汇入陈海涛的账户,并书写了7,728.00元收条由陈海涛签名认可。
该收条上有“全部粮款已结清,终止发货”的表述。
2014年5月13日,张某某以高某某、密山市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违约少给付900吨水稻,使自己对顺发米业构成违约,并赔偿27万元为由起诉高某某和密山市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要求高某某、密山市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承担给其造成的损失27万元。
本院认为,高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购买水稻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密山市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承认高某某与张某某签订购买水稻协议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故应认定密山市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之间存在买卖水稻合同关系。
关于张某某主张密山市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问题。
2014年4月23日,高某某代密山市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签订购买水稻协议,约定同年5月10日交清货物,双方履行至2014年5月8日,双方经过结算,张某某亲笔书写的收条上有“全部粮款已结清,终止发货”表述,高某某的业务员陈海涛在张某某亲笔书写的收条下面签字。
此收条亦能证明张某某与阳某公司签订的购买水稻协议双方均同意终止履行。
由于双方同意终止履行,故不存在密山市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违约问题,密山市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密山市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上诉有理,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结果错误,应予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望奎县人民法院(2015)望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9238.0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由张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高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购买水稻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密山市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承认高某某与张某某签订购买水稻协议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故应认定密山市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之间存在买卖水稻合同关系。
关于张某某主张密山市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问题。
2014年4月23日,高某某代密山市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签订购买水稻协议,约定同年5月10日交清货物,双方履行至2014年5月8日,双方经过结算,张某某亲笔书写的收条上有“全部粮款已结清,终止发货”表述,高某某的业务员陈海涛在张某某亲笔书写的收条下面签字。
此收条亦能证明张某某与阳某公司签订的购买水稻协议双方均同意终止履行。
由于双方同意终止履行,故不存在密山市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违约问题,密山市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密山市阳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上诉有理,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结果错误,应予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望奎县人民法院(2015)望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9238.0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由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孟庆波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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