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A座10层。
负责人高卫东,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薇,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州市新干线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彦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同根。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晋州市人民法院(2012)晋民初字第00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有庭审笔录、责任认定书、住院证明、医疗单据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某某驾驶冀A×××××大型普通客车与宿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宿某某受伤。被上诉人张某某驾驶冀A×××××大型普通客车在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根据《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上诉人宿某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进行赔偿。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宿某某提供虚假工资证明,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公安部关于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平定准则10.2.7,结合被上诉人宿某某的伤情,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误工时间以90天为宜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李德利
审判员 史占群
审判员 张素华
书记员: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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