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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某某与伊春市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友,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发,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宿某某诉被告伊春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宿某某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某某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祖惠

书记员: 王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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