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某某
宿术海
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西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
熊锦全(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
原告宿某某,现住兰西县。
原告宿术海,现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洪达。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永裕。
委托代理人熊锦全,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宿某某、宿术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西支公司不是该车辆投保的保险人,与本案无关,所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西支公司不能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因该案的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属兰西县管辖范围,该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青冈县人民法院审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冈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冈县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王洪军
书记员:徐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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