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宿成立,男,住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系原告妻子),女,住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田,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继成,男,住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延丰,系黑龙江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宿成立与马继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成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刘海田,被告马继成及其诉讼代理人车延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宿成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因被告违约,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94亩;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原、被告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原告将承包大罗镇东平村的土地64亩及承包林场开荒地32亩一并转包给被告耕种。承包期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承包费分别为111,600.00元、19,200.00元。被告耕种三年后,便将此地高价转包于他人,并未经原告人同意,是一种私自转包行为,是违约行为。原告现被烧伤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生活困难,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并自己耕种。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5日签订了土地经营权转包协议书,原告将大罗镇东平村的62亩旱田地转包给被告,约定转包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转包费111,600.00元。被告现金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该协议并加盖所在村委会公章。同日又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原告将其承包的庆安县东风林场的土地32亩转让给被告马继成,约定转让期限是200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转让费19,200.00元。
上述事实原、被告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双方争执焦点为:被告是否违约。
本院认为,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本案中原告宿成立与被告马继成签订了以转包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属于法定的流转方式之一,且所在村委会同意转包,又无违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为有效合同。对双方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称被告私自转包是违约行为,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94亩,但未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证实,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和条件。且该合同已履行多年,原告未提出异议,是一种默认行为,原告该请求证据不足,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宿成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宿成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永兴
书记员:姚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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