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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某某与三亚国光豪生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告:三亚国光豪生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海坡开发区三亚湾路国光滨海花园负二层。
法定代表人:潘伟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春萍,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思源,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宿某某与被告三亚国光豪生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采取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给予其承诺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某某撤回对被告三亚国光豪生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交),由原告宿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新丽

书记员: 唐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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