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员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号**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相继经宿州市埇桥区**路、**路至**路,后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派出所附近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一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66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0年12月14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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