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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某某与武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宿某某
杨文武(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
马占英
武某某
董文芳(河北石家庄行唐雄鹰法律服务所)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宿某某(又名宿连保)。
委托代理人杨文武,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占英。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武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文芳,石家庄市行唐雄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宿某某与武某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宿某某不服行唐县人民法院(2007)行民一初字第5-1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人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二、被答辩人称“原判决后,申请人多次找上方村委会、上方乡政府要求查看当时上方村l队分地地账并要求村、乡两级对争议地界进行确认。2014年5月24日上方村现任村委会通过调查本村l队和2队村民及查阅l988年土地地块调整档案记录,为申请人出具了证明,确认后岸菜园地块东西宽28米,南北长130米,并确认上方村l队2队地界为南北一条直线直通公路。"对上述被答辩人的诉称,答辩人有原村大队干部张根力、张七六及上方村委会、上方乡政府为答辩人出具的三份证据,足以推翻被答辩人的无理诉称。三、被答辩人宿某某在生产队解散前是1队社员,90年代在我们2队闲散地里盖房至今,事实证明闲散地归集体,队与队之间的界线早已不存在。退一步讲,双方诉争的地方并不在其内,而事实是2002年新繁公路改建时,原公路路面整个南移,才留出诉争之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申请再审属无理缠诉,基于上述事实,请求法院明查公断,驳回其无理之诉。
本院审查查明,无繁公路在上方村穿村而过,在公路旁边有被申请人的树木及住宅。为公路旁边的土地,双方发生纠纷。宿某某诉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自己承包的闲散地,武某某于2006年3月栽上了树,要求停止侵权,退还土地,赔偿损失。武某某称,争议之地没有宿某某的合法经营权,是公路南移留出的空闲地。原审因原告无证人证明其主张,亦无与村委会或生产队的承包合同,仅提供两份6户村民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属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1、第1队实分土地登记表。证明后岸菜园属1队。
2、上方村委会证明:宣传委员贾同海四人入户调查15人,11人说上方村北一、二队地界是南北一条直线直通公路,界线以东是一队地,以西是二队地。4人说记不清了。
3、高黑子证明材料:原上方村第一生产队牲口圈和场地,2001年全体成员23人一致同意由宿某某和顾法子出资700元承包长期使用。2005年顾法子病故,其股份由表弟高秋生以1500元的价格转让给宿某某终身使用,并出具了转让协议。
4、高秋生与宿连保于2006年十一月十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书。
5、张脏样证明一份:1992年我任上方村党支部书记,武某某的宅基地占用的一队二队的土地,经武某某和各组村民说好后,村委会才给他派。
本案经过听证,被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队和2队之间有一条界线,直通哪条公路比较含糊,这是村干部道听途说,不符合证据规则;高黑子没有出庭,且与2007年起诉时的证明材料矛盾;张脏样也应当出庭。
本院认为,原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以有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但其所提交的证据,无一能充分说明申请人对争议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其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宿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以有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但其所提交的证据,无一能充分说明申请人对争议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其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宿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周会杰
审判员:李彦良
审判员:李会芹

书记员:魏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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