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法,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忠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申请人:刘莉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与被申请人温忠孝系夫妻关系。
申请人宿某某与被申请人温忠孝、刘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宿某某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温忠孝、刘莉芬名下位于邯郸市中华南大街龙旺佰乐家园7号楼1单元201室房屋(合同备案号00049232)一套。申请人宿某某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宿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温忠孝、刘莉芬名下位于邯郸市中华南大街街龙旺伯乐家园7号楼1单元201室房屋(合同备案号00049232)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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