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宾县天顺森林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宾县宾西镇朝阳村。
法定代表人:刘洪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玉宝,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九龙山柞蚕育种场,住所地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大同村。
法定代表人:孙宝洪,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伊娜,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宾县天顺森林经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九龙山柞蚕育种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6)黑8105民初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宾县天顺森林经营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视为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应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王耀华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 张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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