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龙泉矿业有限公司
孙云(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宽城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贾伪(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国义
王某
原告宽城龙泉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雪冬,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云,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吉良,职务经理。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国义。
被告王某。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伪,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龙泉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王国义、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宽城龙泉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宽城龙泉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99元减半收取36549.5元,由原告宽城龙泉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宽城龙泉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99元减半收取36549.5元,由原告宽城龙泉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宋敬宏
审判员:袁国吉
审判员:王丽艳
书记员:侯欣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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