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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阪通商贸有限公司诉才东千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宽城阪通商贸有限公司
唐慧丽(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才东千
刘瑞雪(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宽城阪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井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慧丽,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才东千。
委托代理人刘瑞雪,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宽城阪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才东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宽劳裁字(2014)第361号仲裁裁决书:确认被告才东千与原告宽城阪通商贸有限公司之间于2007年2月至2013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异议。本案原告宽城阪通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请求确认被告才东千与案外人宽城中加矿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4月至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该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宽城阪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宽劳裁字(2014)第361号仲裁裁决书:确认被告才东千与原告宽城阪通商贸有限公司之间于2007年2月至2013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异议。本案原告宽城阪通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请求确认被告才东千与案外人宽城中加矿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4月至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该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宽城阪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不予收取。

审判长:李玉富

书记员: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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