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
王某
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翠云,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玄文斌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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