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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龙某花园小区管理委员会与韩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龙某花园小区管理委员会
任秋宇(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韩某某

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龙某花园小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李军,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秋宇,男,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
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龙某花园小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韩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龙某花园小区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龙某花园小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任秋宇、被告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遵化市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将龙某花园小区11间车库转让给原告前,已将其中的一间卖给被告并移交给了被告,被告韩某某与遵化市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形成车库租赁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亦未形成车库租赁合同关系。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龙某花园小区管理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龙某花园小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遵化市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将龙某花园小区11间车库转让给原告前,已将其中的一间卖给被告并移交给了被告,被告韩某某与遵化市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形成车库租赁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亦未形成车库租赁合同关系。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龙某花园小区管理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龙某花园小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李晓军
审判员:贾佳琦
审判员:王彪

书记员:张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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