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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龙某花园小区管理委员会与刘志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龙某花园小区管理委员会
任秋宇(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刘志民

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龙某花园小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李军,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秋宇,男,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满族,干部,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龙某花园小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刘志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龙某花园小区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卫民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龙某花园小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任秋宇、被告刘志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遵化市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将龙某花园小区11间车库转让给原告前,已将其中的二间抵押并移交给了被告,被告刘志民与遵化市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形成车库租赁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亦未形成车库租赁合同关系。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龙某花园小区管理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龙某花园小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遵化市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将龙某花园小区11间车库转让给原告前,已将其中的二间抵押并移交给了被告,被告刘志民与遵化市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形成车库租赁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亦未形成车库租赁合同关系。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龙某花园小区管理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龙某花园小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付卫民

书记员:王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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