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西川村第十二村民小组
袁瑞米
孟宪利(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
宽城西川矿业有限公司
裴庆富(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袁某某
袁国静
裴文卓(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西川村第十二村民小组,地址峪耳崖镇。
代表人袁晓峰,职务组长。
委托代理人袁瑞米,系该村民小组组员。
委托代理人孟宪利,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西川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组织机构代码:10912136-7。
法定代表人曹亚平,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庆富,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国静。
委托代理人裴文卓,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西川村第十二村民小组与被告宽城西川矿业有限公司、袁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西川村第十二村民小组委托代理人袁瑞米、孟宪利,被告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袁国静、裴文卓,被告宽城西川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裴庆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西川村第十二村民小组要求确认被告袁某某、宽城西川矿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日签订“土地、(山场树木)征用合同”无效,因本案合同中所争议的土地涉及到具体亩数确定及使用权归属问题,依法应由有关部门处理,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西川村第十二村民小组的起诉。
免收案件受理费1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西川村第十二村民小组要求确认被告袁某某、宽城西川矿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日签订“土地、(山场树木)征用合同”无效,因本案合同中所争议的土地涉及到具体亩数确定及使用权归属问题,依法应由有关部门处理,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西川村第十二村民小组的起诉。
免收案件受理费100元。
审判长:韩淑彬
审判员:刘娜娜
审判员:王建兴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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