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秀合,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庆富,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文生。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文生、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后应由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9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春光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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