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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周某某、周某某、赵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周庆贵
周某某
刘双
周某某
赵某某
赵俊英(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宽城镇于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李广庆,职务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庆贵,系该村村民。
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双,与周某某系亲戚关系。
被告周某某(又名周宪章)。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俊英,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某某、周某某、赵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周庆贵,被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双,被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俊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案涉《坟树果园转包经营合同》是合同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2011年12月份,因甲方(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急需资金,与王国胜协商续包合同事宜,在村委会组成人员均同意的情况下,于2011年12月份在原《坟树果园转包经营合同》中补充了“承包方(丙方)效益不好,可以转包他人承包,甲方无权干涉”的内容。由此可以证明,原告许可承包人在效益不好的情况下进行转租,且此时,原告就已明知宽城东风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赵某某)与王国胜已于2008年7月21日签订了《宽城满族自治县东风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转卖协议书》,并未提出反对意见,现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不能得到支持。王国胜在案涉果园内埋葬家坟应如何处理,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本案不作处理。综上,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案涉《坟树果园转包经营合同》是合同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2011年12月份,因甲方(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急需资金,与王国胜协商续包合同事宜,在村委会组成人员均同意的情况下,于2011年12月份在原《坟树果园转包经营合同》中补充了“承包方(丙方)效益不好,可以转包他人承包,甲方无权干涉”的内容。由此可以证明,原告许可承包人在效益不好的情况下进行转租,且此时,原告就已明知宽城东风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赵某某)与王国胜已于2008年7月21日签订了《宽城满族自治县东风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转卖协议书》,并未提出反对意见,现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不能得到支持。王国胜在案涉果园内埋葬家坟应如何处理,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本案不作处理。综上,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许先权
审判员:宋敬宏
审判员:王彪

书记员:侯欣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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