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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邮政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77777219。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晓娣,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宏勇。被告张某某。

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字,宽城满族自治县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委托任何代理人在本院对张某某提起诉讼。代理人魏晓娣、王宏勇在未获得权利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真实授权的情况下以权利人名义对本案被告张某某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95.2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志鹏

书记员:孟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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