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大清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宁亮(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
叶某某
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大清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住址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金山街佳丽高层2号楼8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刘兴山,宽城满族自治县大清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亮,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大清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大清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大清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大清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大清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大清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华
书记员:李欣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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